1、有的,具体可参考《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及执行解释。国家局网站有24号令专栏,可以查找相关信息。
2、不算不合格,我以前公司有一个产品就是只有批号,铝箔太小了,印不上去。
3、生产日期要求到年月日,有效期需要注明几年,可以到月,比如24个月,二年等,有效期至,如果到年月日,必须与有效期相匹配,比如生产日期是2020年8月13日,有效期二年,有效期至2022年8月12日。如果只注到年月,比如有效期至2022年8月,可以等同为2022年8月31日。
4、生物制品的有效期标注有所不同。预防用生物制品应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注册标准执行,而治疗用生物制品则从分装日期开始计算,其他药品则从生产日期开始计算。 如果有效期标注到日,应理解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一天;若标注到月,则应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一月。
1、该药品生产日期必须到日期。生产日期标注到月是不允许的。生产日期GMP有明确要求: 第一百八十六条应当建立编制药品批号和确定生产日期的操作规程。每批药品均应当编制唯一的批号。除另有法定要求外,生产日期不得迟于产品成型或灌装(封)前经最后混合的操作开始日期,不得以产品包装日期作为生产日期。
2、简单的说就是生产日期只能提前不能推迟。药品的生产制备过程中涉及很多步骤,如果从第一部开始算,可能会早于最后一步包装好几天甚至半个月。药品批号表示药品生产日期的一种编号,也是表示这批药品是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工艺所生产的产品。
3、卫生部1992年颁布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批号”一词的含义: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那么生产批号是生产日期吗? 产品批号:是用于识别某一批产品的一组数字或数字加字母。
4、其次,药品生产批号一般是指生产投料的日期,比如080201的批号,080222生产是可以理解的,如果投料将近一年了再生产,那就匪夷所思了。第二个问题:药品生产批号与生产日期不一定必须一致,但不会相差太远,一般都只相差几天,最多也就当月。其原因在第一个问题里已经回答了。
1、如果实货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具体到年、月、日,那么就以实货输入对应的年、月、日为准。 如果实货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只到年、月,那么就以实货输入的年、月为准,日输入到月的第一日。
2、其具体标注格式为“有效期至XXXX年XX月”或者“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也可以用数字和其他符号表示为“有效期至XXXX.XX.”或者“有效期至XXXX/XX/XX”等。
3、有效期若标注到日,应当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一天,若标注到月,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一月。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产品标识,并保证其产品或者其产品包装上的标识真实,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4、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中,关于药品有效期的标注方式有明确要求。药品标签应按照年、月、日的顺序进行标注,格式可以是“有效期至XXXX年XX月”或“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也可以用“有效期至XXXX.XX.”或“有效期至XXXX/XX/XX”等表示。 生物制品的有效期标注有所不同。
5、月、日用两位数表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1、标签上的表述需准确无误,只能使用安全、合理用药的用词,避免包含任何未经许可的宣传性文字和标识,如“国家级新药”等。商品名需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使用,与通用名需分隔,且商品名字体比例不得小于通用名的1/2。包装上注册商标的使用也有特定规定,不得夸大宣传。
2、药品包装与标签的规范细则具体要求如下:对于化学药品与生物制品,内包装标签应包含药品名称、规格、适应症(预防性制品则为接种对象)、用法用量、贮藏条件、生产日期、批号和有效期,即使尺寸受限,也需保证药品名称、规格和批号的显示。如安瓿、滴眼剂瓶、注射剂瓶等。
3、药品包装、标签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要求印制,其文字及图案不得加入任何未经审批同意的内容。药品的包装分为内包装和外包装。药品包装、标签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限定的内容。
4、药品的包装和标签必须遵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进行印制,且不得包含未经审批的内容。药品包装分为内包装和外包装,且包装和标签上的内容不应超出药品说明书所批准的范围。
1、对于医疗器械(如轮椅、电子血压计等),如果没有标注有效期,那么有效期应按照该品种合格证上的生产日期,按五年输入。 对于没有标示生产日期、批号及有效期的器械产品(如:镊子、中药铜秤、刮痧板等),应按收货当日的前一个月1日作为生产日期及批号,有效期按五年输入。
2、有效期若标注到日,应当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一天,若标注到月,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一月。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产品标识,并保证其产品或者其产品包装上的标识真实,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3、日期中的年、月、日可以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也可以不使用分隔符。年份通常应标示为4位数字,小包装食品可以标示为2位数字。月份和日期应标示为2位数字。食品生产日期应在包装上清晰、醒目地标注,以便消费者查找,尽管没有具体规定标注位置,但生产商有责任确保信息明确。
药品标签上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份和日期用两位数表示。 药品经营企业在购销药品时,必须保持购销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对于药品,如果标注的是失效期到年、月,那么有效期应输入所标示月份前一个月的最后一日(例如:输液器、注射器及其他医用耗材)。 对于医疗器械(如轮椅、电子血压计等),如果没有标注有效期,那么有效期应按照该品种合格证上的生产日期,按五年输入。
药品的有效期通常以年、月、日为单位,常见的期限有3年、5年、8年等。 药品的保质期指的是生产日期之后规定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果药品没有出现明显的不良变化,那么它仍然可以满足规定的标准。 药品的有效期是从药品的生产日期开始计算的,生产日期通常会印在药品包装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