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检疫机构应当按国家规定收取检疫费。未检疫的,不得收取费用。”将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市场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直至取缔。”删去。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2、水、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质监测数据、资料实行共享。基本水文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其他水文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第十六条 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3、西泉镇位于凤阳西部,凤淮公路、蚌西公路及淮南铁路线从境内穿过,离合徐高速公路出口很近,交通十分方便。全镇土地面积80平方公里,总人口38000人,有18个行政村,内有西泉、考城、宫集三个农贸市场,集市贸易十分繁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和发展城乡集贸市场,加强城乡集贸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城乡集贸市场(以下简称集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商品流通的重要渠道。
2、第七条修改为:“在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农民可以凭有效的身份证件在指定的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第二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集贸市场应当保持环境卫生。
3、无锡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七章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对于集贸市场以外交易活动的处理:条例规定,集贸市场以外的交易活动如果违反了本条例的规定,可以参照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以此确保市场秩序的规范。
4、无锡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经营秩序的相关内容如下:遵守法规与公德:所有进入市场的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遵循社会公德。接受市场管理机构的管理,同时接受公众监督。禁止行为:禁止以次充好、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使用禁止或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禁止进行赌博、算命等非法活动。
5、无锡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关于经营主体和范围的规定如下:经营主体资格:所有在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农民在指定区域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作为凭证。
6、无锡市的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有一项专门的条例,该条例的第七章被列为附则。根据条例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该条例开始正式实施。这是对之前1994年制定的《无锡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重大调整。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维护集市贸易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流通,繁荣城乡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城镇集贸市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必须持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删去第十九条第(一)项。
南昌市的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是在1991年11月27日的一个重要时刻由南昌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随后,经过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批准,这一条例正式生效。12月30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公告第9号,正式对外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