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点经营 只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才能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资格。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二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专锁。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仅凭执业医师处方销售,按处方规定剂量销售,处方保存两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或无处方销售,且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同时,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需在药品库设立独立专库或专柜储存,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账册保存期限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期满后5年。
精神药品分为两类: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需严格管理,处方一般不得超过七日用量。但在特定情况下,如精神病、癫痫、严重失眠患者等,经主诊医生确认后,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生应详细记录诊断和使用理由于病历和处方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