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强调质量责任主体:新版条例明确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质量责任主体的具体职责,强化了各方的质量责任。加强质量控制与监管:条例详细规定了从工程决策、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到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质量管控措施,并强化了政府监管部门的职能。
规范性原则:条例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标准,以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2)公平性原则:条例中明确了各方责任,保证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之间的公平竞争和合作。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2000年1月20日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于同年1月30日由国务院发布实施。该条例旨在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该条例共有9章,总计82条内容,分为以下章节:第一章总则,阐述条例的宗旨、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内容有:总则、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管理、罚则、附则等。目的在于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五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3、《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五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条例概述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该条例明确了工程质量的标准、要求和监督管理的措施,为建设工程的质量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解释是: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制定。【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主要包括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多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它明确规定了建筑工程各个阶段的质量管理要求,包括工程设计、施工过程、质量验收等。同时,条例还加强了质量监督和检测机构的监管,以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稳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五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