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为了维护和提升耕地质量,确保农产品供应安全并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此条例。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无论是耕地质量的建设、保护还是相关活动,都将遵循本条例的规定。
2、江苏省的耕地质量管理受到省级立法的高度重视。2011年11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第25次会议上通过了一项重要的法规——《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这份条例的出台旨在规范和提升耕地的管理水平,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江苏省的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着重于耕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首先,根据第十五条,耕地使用者有责任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并保持地力。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受让方需继承并履行耕地质量保护的职责。
湘潭市为保障和提升耕地质量,确保食品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耕地质量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护、建设、监督及其相关活动。
耕地质量验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共同制定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包括耕作层土壤剥离要求、改良新增和劣质耕地的措施以及耕作层土壤管理措施。
耕地质量是一个多维度的概念,它涉及了农田在农业生产中的关键特性。首先,我们关注的是耕地的适用性,即它对不同作物种植的适应程度。这包括了适宜的作物种类及其在特定耕地上的生长效果。
一般将耕地分为15个等级,1-4等是优等地,5-8等是高等地,9-12等是中等地,13-15等是低等地,1等耕地质量最好,15等最差。耕地通常可分为常用耕地和临时耕地,其中临时耕地指在常用耕地外,临时开垦且不能正常收获农作物的土地,我国西部耕地面积小,东部季风区的平原和盆地地区耕地面积较大。
为了强化甘肃省的耕地质量管理和保护,确保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与耕地质量保护、建设、监测、验收和监督管理相关的活动。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自古以来,质量管理在土地管理中占据核心地位,它对于土地管理的本质回归具有必然性。特别是在耕地质量的管理上,其对于提升耕地生产力、确保粮食安全的作用不言而喻。历史上,税收政策就反映出对耕地质量的重视。例如,《禹贡》记载,冀州的白壤享有上等赋税,而兖州的田地则相对较低。
由此可见,质量是内在于土地的本质属性,质量管理是土地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
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的方针政策,综合采取行政、工程、技术等措施,在稳定耕地数量的同时,注重质量管护,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全国粮食生产实现“八连增”提供了有力保障。
为了强化甘肃省的耕地质量管理和保护,确保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与耕地质量保护、建设、监测、验收和监督管理相关的活动。